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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股指期货有哪些风险?股指期货风险管理条例介绍

时间:2024-06-19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期货知识 文档下载

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的,交易所应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当日结算时对所有合约进行结算。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格触及熔断价格一分钟,熔断机制在合约启动。十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停板价格生效。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十分钟市场暂停交易的,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幅限制价格在交易重启后生效。本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和调整持仓申报标准。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执行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股指期货有哪些风险?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有哪些规定?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1)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期货中规定了交易保证金标准合约。

期货:在合约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同方向连续涨跌;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

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加;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的,交易所应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当日结算时对所有合约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

(2)价格限制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分为熔断制度和限价制度。熔断和价格波动的涨跌幅限制由交易所设定,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的熔断和价格波动限制合约。

股指期货合约熔断范围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涨跌停板范围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后一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

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格触及熔断价格一分钟,熔断机制在合约启动。

熔断机制启动后连续十分钟内合约购销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十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停板价格生效。

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十分钟市场暂停交易的,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幅限制价格在交易重启后生效。

(3)在关闭前30分钟内,不要启动熔断机制。如果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继续执行直到熔断期结束。

每天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3)仓库受限系统

限仓是指根据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大量合约持仓。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开仓交易时,某合约中持仓的合计不得超过一个投资者持仓的限额。

对会员和投资者的限额股指期货合约持仓规定如下:

对单个投资者实行绝对持仓限额合约单边持仓,持仓的限额为2000手。

某合约持仓总数量(单边)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合约持仓总数量(单边)不得超过总数量合约持仓的25%。

(三)已获得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投资者持仓,不受此限。

超过限额的会员和投资者持仓不得同向交易开仓。

(4)大户举报系统

投资者持仓金额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持仓申报标准的,投资者应当通过委托会员向交易所申报。本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和调整持仓申报标准。

投资者持仓符合本所申报标准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向本所申报。交易的归属需要投资者进行补充报告。

符合交易所申报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代码,合约代码,持仓数量、交易保证金和可用资金;

(二)资金来源说明;

法人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信息;

(4)当日开户资料和结算单据;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5)强制平仓系统

强制平仓是指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对会员和投资者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平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和投资者由交易所强制执行持仓:

(3)因违规被交易所处罚平仓;

根据交易所应急措施,应强制平仓;

其他要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执行原则:强制平仓由会员先行执行,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时限为开市后* *日。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执行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强制平仓执行程序:

(1)通知。交易所向相关结算会员发出强制平仓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非交易所特别送达,通知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相关结算会员可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取。

执行和确认。1.开市后,相关会员自行平仓,直至符合平仓的要求;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时限平仓未完成执行的,其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平仓;3.强制平仓的结果会和当天的交易记录一起发送,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取。

(6)强制减载系统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收盘价报在申报平仓,按照合约持仓的比例自动匹配收盘价给盈利的投资者。其中同一投资者在两个方向持仓,其净额持仓部分的平仓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部分平仓及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7)结算担保制度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制度。结算担保是指结算会员按照交易所的规定交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结算担保分为基本担保和可变担保。基本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清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低额度保证金。可变担保是指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担保。

(八)风险揭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揭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陈述、公开谴责、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等一种或者多种措施,提示和化解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人应当约见指定会员的高管人员或者投资者,提示其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投资者报告情况:

期货价格异常;

会员或投资者的异常交易;

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4)异常会员资金;

(五)会员或者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6.交易所受理涉及会员或投资者的投诉;

成员涉及司法调查;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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